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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漯河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0-25 10:50  
  一、修改目的:
  为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漯发〔2021〕14号)文件要求和我市现阶段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漯河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变更内容 
  (一)《漯河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漯政办〔2018〕111号)第四条第四款“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研发能力和经费筹措能力。”修改为:“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为入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研发能力和经费筹措能力。”
  (二)第四条第四款“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它企业不低于3%”修改为:“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它企业不低于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第五条第六款“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
  (四)第十一条“每年立项项目不设定数量限制,但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修改为:“每年立项项目不设定数量限制,但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五)第十一条增加:“揭榜挂帅”项目是重大科级创新专项项目的一种组织形式,重点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由35家“倍增工程”企业和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市财政按合同金额的30%给予支持,专项资金按照《漯河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漯政办〔2018〕111号)文件要求使用和管理。
   三、资金支持:
  每年立项项目不设定数量限制,但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市财政按合同金额的30%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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